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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

时间:2021/07/29 浏览:100+

中国证监会在履行以卜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 ) 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杏取证。( 3 ) 询问当半人和与被调查出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 求其对与被调查平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 )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信 记录等资料。( 5 ) 查阅、复制当出 人和与被调查事件布 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 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牲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 6)  赶询当事人和与被训杏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偌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     证据的,经国 务院证券监忏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 )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菇交易等亟大证券违法行为时 ,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书人的证芬买卖,但限 制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交易日;案悄复杂的,可以 延长 15 个交易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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