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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

时间:2021/07/09 浏览:100+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条规定: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一一-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 的有关规定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一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六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更加可靠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一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对于投资方或纳入投资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即,投资方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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