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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1/07/13 浏览:100+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规定:“除下列各项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巳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千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下列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相关规定进行计量。(三)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千本条(一)情形的以低千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类金融负债 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本准则第八章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 收入》 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  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  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四)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三)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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